东台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东台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东台镇、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第四条 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季)度计划用水量等组成。
第五条 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需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因生产经营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新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开工时间较早、没有节水设施验收文件的申报项目,可申请补充验收);
(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规划立项、设计文件、产品生产用水情况分析报告书等)
第七条 市节水办负责用水计划的核定并下发用水计划通知单。
第八条 月(季)度用水计划的计算方式为:月(季)度用水计划=月(季)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减系数),其中3年加权平均值=(上年同期月(季)度用水量×5+前年同期月(季)度用水量×3+大前年同期月(季)度用水量×2)/10。年度用水量为各月(季)度用水量累计值。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增加(只对应计算1次),但增加累计后,增减系数最高不超过+0.2,且计划取水量不得超过许可水量或定额控制水量:①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0.15;②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并报经市节水办备案的,自备案之月起1年内,增减系数+0.1;③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各项用水指标符合用水定额和计划,并报经市节水办备案的,增减系数+0.05。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降低,但降低累计后,增减系数最低不低于-0.3;①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增减系数-0.05;②现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增减系数-0.05;③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增减系数-0.05;④欠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增减系数-0.1; =
5 \* GB3 ⑤虚报、瞒报、谎报用水、节水相关信息的,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2。
单位实际用水不足三年的,按照同期每月(季)实际用水的平均值×(1+增减系数)计算。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
第九条 用水户当年如因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节水办提出申请,填写《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第十条 用水户申请调整年度用水总量的,市节水办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不改变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季)度计划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报市节水办备案。
第十一条 市节水办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完毕。调整用水计划的,市节水办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审查或核定的,视为通过审查或核定。
调整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或者备案的次月起生效。
第十二条 用水户未申请办理用水计划的,市节水办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办理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直接确定用水计划,并通知用水户和供水单位。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配合市节水办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每月15日前供水单位应向市节水办提供用水户上月实际用水数据,市节水办需要抄读水表或安装计量装置对用水量进行核对的,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利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或者中水,用水户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收集利用设施,逐年减少用水计划;具备雨水、经处理的污水、中水利用条件的市政公园和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和中水。
第十五条 市节水办按照月(季)度进行用水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用水户按照《东台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加价收费。征收标准为:
使用城市自来水:超计划使用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1倍基本水价;超计划使用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2倍基本水价;超计划使用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3倍基本水价;超计划使用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5倍基本水价。
使用自备地表水或地下水: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1倍相应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2倍相应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3倍相应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5倍相应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市节水办负责复核抄表数据,排除估报水表读数、误报水表读数以及水表读数输入误差、水表故障等诸多因数。
第十七条 用水户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市节水办应当督促、指导用水户查找超量原因,并帮助改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用水户的过错或者浪费造成超量的,市节水办应当检查用水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及时变更用水户用水计划。
第十八条 用水户如对超计划加价收费产生异议,可以在接到加价收费通知后60日内向市节水办书面提出,市节水办应当于5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办理加价收费退款,并于每年上、下半年分别办理一次退款手续。
第十九条 市节水办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户编号、月(季)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单位水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二十条 用水户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费用的,按照欠缴水费(水资源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节水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未履行用户资料保密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台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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