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防汛防旱突发险情灾情
报告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防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防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水泛滥等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困、基础设施被毁损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等情况。当涉及人员伤亡,城市、集镇被淹,群众被洪水围困,供水主要干线毁坏、饮用水源遭到污染,造成居民较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等情况的为严重突发灾情。
第四条 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及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害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二、报告内容
第七条
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及抢险组织情况等。
第八条
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1. 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2. 堤防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3. 堤防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九条 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1. 涵闸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水毁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2. 涵闸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3. 涵闸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材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1. 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2. 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说明,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
3. 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三、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务必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对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认真进行核实,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同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尽可能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便于向领导报告,报告应由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留核实电话及核实联系人,且需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市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五条 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除市防指有明确的要求外,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四、核实发布
第十六条
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第十七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镇(区)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发布。
五、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险情、灾情报告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河道堤防工程险情表
2.涵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3.洪涝突发灾情报表
4.供水危机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