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服务一次性告知制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2169 发布日期: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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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服务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服务,有问必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关要求。正式受理后,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告知不受理并说明原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七)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其他途径。

(八)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进行听证、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四条 工作人员自行确定适宜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程序。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许可咨询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履行告知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或有意刁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水务系统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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