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3170 发布日期: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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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  务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发改〔201528

东水资〔2015 6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沿海经济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核准类建设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

三、年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时,可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

年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

四、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节水评估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用水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是否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是否使用禁止或淘汰的落后用水设施、评估结论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同时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六、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参与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用水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竣工验收报告送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定其用水指标,供水部门方可将项目用水纳入城市管网并正式供水。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节水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资料,或者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后,对其用水按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

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台市水务局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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