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重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东水[2012]50号
机关各科室,各镇水务站、局属各单位:
2010年9月,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东水[2010]35号),一年多来,局系统各单位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上,总体情况良好,但也有少数单位对有些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给本单位及全局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妥善处置有关问题,促进水务事业协调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系统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和重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范围
机关各科室、各镇水务站和局属各单位均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二、须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市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
2、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和各镇水务站根据工作职责安排可能涉及全局性的工作;
3、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和镇水务站之间经过协商难以解决的重大事项;
4、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和镇水务站工作权限范围内难以处理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5、局属单位和镇水务站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出差离东台等事项;
6、局属单位和镇水务站权限外的固定资产投入与处置,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申报、规划、招投标等;重大资金的筹集及流向和非正常的财务开支等;
7、局属单位和镇水务站重大经济活动,如签订合同、协议的审查备案等;
8、局属单位和镇水务站预见的可能发生极易影响单位或社会稳定的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特别是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等;
9、需要以水务局出面协调的事项;
10、重要宾客来访及安排情况;
11、未经安排的东台市外新闻单位记者现场采访或电话采访;
12、重要数据上报;
13、需要加盖水务局公章上报的重要事项;
14、改制企业除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外,涉及安全、稳定等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15、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
三、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2、重大事项一般以书面形式请示,要求将请示事由、依据、拟解决办法等说清,要求一事一文,文字简练。
3、凡请示的问题,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4、对请示件办理,一般按规范程序操作,主办科室收件后,限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限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局领导集体研究的限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紧急重大事项的请示,请示单位可先口头报告(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办理。事后再补办请示或报告手续。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请示和报告。
四、责任要求
1、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必须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文件,一般提前7天上报。紧急突发事件及发生、发现安全隐患以及遇有非常规性新闻采访的必须随时上报。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局办公室牵头商局监察室、督查办联合督查,对应及时上报的重要事项因迟报、漏报、误报或隐瞒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对相关人员从严问责。
4、各单位应按本通知精神及职责权限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相关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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