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913 发布日期:201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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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东水〔2013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有效规范从政行为,切实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二章  请销假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请销假是指因私外出,或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送子女入学等因私离开本市的活动。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因婚丧嫁娶家事需办理等,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事假: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科室的局领导审批;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机关的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需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机关的领导审批。局属事业单位、镇区水务站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但超过5天以上的必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和镇区水务站负责人请假必须先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再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二) 病假: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病假7天以内的(含公休日,下同),由分管科室和分管机关的局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必须报局办公室按程序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和镇区水务站主要负责人请病假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按程序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请病假7天以上的,须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诊断证明,如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等(因特殊情况证明材料一时无法提供齐全的,可在假期内提供)。

第五条 销假程序:请假到期返回工作岗位后当日内,本人向原审批领导或备案部门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须填写《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有效。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实行报告制度。因公外出主要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因公离开本市的活动。因公外出请假和报告,按批准领导的要求执行。

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镇区水务站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及有关集体活动,必须向局报告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参加局组织的各种培训、考察、开会等活动,按通知要求执行,不再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经批准同意后,须妥善安排或交接好请假期间的工作方可离岗。一般由本人办理,如因重病或紧急事项不能事先请假时,可用通讯工具及时报告后,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并提供请假所需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私出国(境)的,须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立即书面请示报告,并需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须申请续假的,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伪造假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属实的;

(三)请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第十二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对照有关法规可以给予开除、辞退等。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年度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得评先选优。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疏于管理出现工作人员擅自离岗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各类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越权审批或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人员请销假台账管理制度。加强对请销假工作的备案管理,建立请销假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汇总,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将请销假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请销假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或有权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有权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执行。

 

附件: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附件:

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请假人姓名

 

单位(科室)   

 

请假事由

 

                      

                       

                    

                    请假人(签名):

 

                                      

请假时间

              日至             日共    

请假期间

联系电话

 

外出地点

 

 

 

 

 

 

 

 

意见

 

 

销 假

情 况

记 载

同志已于    年  月  日返回单位(科室)上班。

 

                       日(单位盖章)

 

1、此表仅适用于东台市水务系统;

2、此表一式两份,审批机关、请假人单位各留存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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