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系统因事请假假期管理规定(试行)
东水〔2013〕44号
为加强全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根据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假类别和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主要分为: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路程假、丧葬假等。
1、 因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2 、结婚可请婚假,一般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3、 配偶、父母在省外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1)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2)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4、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性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5、因工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
6、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2)带薪年休假必须提前1个月向单位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方可休假。在休假期内,如遇单位突击性工作必须返回的,按单位通知要求按时返回单位,否则自单位通知之日起作旷工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7、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8、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1)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2)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假期不超过10天。
9、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请假期内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经鉴定,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因工伤残等已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工资、津贴、补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3、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因水务系统事业单位均已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旷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四、请销假审批程序
按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东水〔2013〕43 号)文件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
2、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局纪检监察组织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旷工规定相应处理外,同时追究其纪律责任。
3、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进行核查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如有与国家或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有权部门规定为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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