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
东水〔2013〕45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镇区水务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严肃人事管理工作纪律,根据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对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常规行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事假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私事请假必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执行年休假制度后,事假必须冲抵年休假)。请假按局《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东水〔2013〕43号)执行。
二、加强病假和病退管理
(一)病假
请病假按局《水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东水〔2013〕 43号)执行。长期病假期间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局《水务系统因事请假假期管理规定(试行)》(东水〔2013〕44号)执行。
(二)病退及退职
一至两年的病休应积极治疗,力争康复上班。超过两年不能康复的,经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三、规范借用(聘用)人员管理
局系统内借用(聘用)人员,按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借用(聘用)人员管理的规定》(东水〔2010〕34号)执行。
四、脱产学历学习人员管理
鼓励在职人员通过自学,提升学历层次。除上级组织指派或局党委集体研究需选调部分同志脱产进行急需专业学习外,原则上不安排其他人员进行脱产学历学习。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管理单位)个人要参加脱产学历学习,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局和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要参加脱产学历学习,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局和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如不履行上述手续,擅自离岗学习又不主动辞职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的有关待遇执行《东台市水务系统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学习费用报支管理暂行办法》(东水财〔2010〕1号)文件。
五、规范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管理
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按人社部发〔2009〕69号、71号和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停薪留职工作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管理(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停薪留职。国家没有任何法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薪留职。鉴于我局系统实际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历史上各单位存在类似停薪留职现象的,必须立即纠正。
再次重申:系统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指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必须严格执行局党委《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违规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的意见》(东水党〔2010〕6号)。如有以上情况者,限于本文下发后1个月内纠正,逾期不纠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规范系统内各单位内部人员调配
局系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必须坚持在编制限额内平行顺向,杜绝逆向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局研究同意后,向市编办申报办理。各单位不得违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自行办理人员内部流动。
八、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休息行为
本系统内市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局领导干部离岗,按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局系统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含副科级事业单位原主要领导、副主任科员等)及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不管男女,离岗休息,均按法定退休年龄执行。严禁各单位擅自放宽上述人员离岗休息的年龄。不按规定执行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擅自离岗休息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九、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符合提前退休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和局研究同意,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允许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十、规范临时外聘人员管理
系统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私雇乱聘临时工。确需临时用工的,按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借用(聘用)人员管理的规定 》(东水〔2010〕34号)和《关于转发〈市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的通知》(东水办〔2012〕17号)文件执行,且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不得形成事实劳动用工关系。
以上意见,各单位必须认真抓好落实,对已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按本文件迅速进行规范和整改,今后必须严格执行该文件要求,确保按程序办事,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每年进行两次专项督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本意见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或有权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有权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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