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3111 发布日期: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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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东政办发[2011]4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省、盐城市有关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列入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水务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业务管理由移民管理办公室承担);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的是镇移民办)是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实施的责任管理单位。

第六条  市水务局主要做好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和镇做好工程建设计划的安排、招标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负责工程档案归档。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牵头组织验收和资产移交,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工程安排坚持先全局、后局部,先重点、后一般。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遵循与新农村规划相结合、与镇具体规划相配套,按照公开、民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合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条  各村需建设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上报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审查汇总,镇移民办将镇、村两级项目汇总后形成立项申请经镇人民政府盖章后报送市水务局移民办。市水务局移民办对各镇的项目进行统一审查汇总,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后,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下达建设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数量,分批集中进行。以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由项目镇组织招标,市水务局移民办参与审查。以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工程,按主投资方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招标,市水务局移民办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安全许可证。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严禁转包和分包。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日常管理,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和经审查的图纸),严格执行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按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质量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对非法转包、分包及不能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监督整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水务局。发生违纪违规和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施工企业,将被列入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不诚信“黑名单”,给予禁止承包三年工程的处罚,同时将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究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的责任。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水务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以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按要求建成后,由施工企业提交审计申请报告,经镇移民办审查后,由市水务局移民办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审计。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报告和工程档案资料,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水务局参与竣工验收。以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主投资方在组织验收时,应告知市水务局移民办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的整理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分别向项目镇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及关单位提供工程资料,具体包括:项目批复、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情况一览表、建设施工合同、技术交底会记录、开工令、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监理记录、建设过程照片资料、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施工日志、质量监理现场照片、工程决算书、财产移交表及管护责任书。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政府监督、行业监管、单位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均应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移民办负责全市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指导工作。各镇移民办具体落实并负责辖区内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市水务局移民办根据工程规模确定是否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施工的各分部工程必须经工程监理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加强内业管理,检测资料与试验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确保齐全。

第二十一条  项目镇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一切隐患。监理单位在检查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资金专户储存制度,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全额用于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所在地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向施工企业收取赞助费、管理费、解困金,也不得要求承建单位完成合同之外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水务局按照工程完成量分期拨付给相关镇移民办。工程开工后,凭镇移民分管领导签发的开工证明、施工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拨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通过市级检查验收后凭税务发票及验收手续再拨付4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后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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