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水务局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深化涉水行政许可“放管服”改革的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2828 发布日期: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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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010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苏发改办〔2016〕800号)和盐城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水务系统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深化涉水行政许可“放管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促进水行政许可质效提升

今年以来,我市政务服务大力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提升政务治理能力,增强群众获得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是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联动审批监管机制的重要载体,该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地方平台负责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依托互联网门户作为平台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所有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申请,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办理。

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横向联通发改、环保、国土、水利、交通、住建等15个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审批事项梳理情况,对于明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系统采用自动推送的方式,将项目基础信息直接推送给相应部门办理。申报人通过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审批监管互联网网站进行项目申报,平台管理人员对申报项目预审通过后,系统为项目统一赋码,申报人持项目登记表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业务办理,相关部门收到项目登记表后即可进行后续办理工作,否则不予接件。接件后,该项目进入办理中事项,办理部门可联系申报人进行业务办理。若材料齐全可直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事项的审批工作;若材料不齐可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后再受理;若确认该项目的事项不需受理,可不予受理。

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是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互联网思维、坚持务实创新的需要,是推进审批监管扁平化、便利化、规范化的需要,也是更严格的监管、更精准的服务需要,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创造便利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系统上下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力宣传,积极配合,确保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得到顺利应用。

二、深化涉水行政许可“放管服”改革,提高水行政许可服务能力

为加快实现涉水行政许可事项“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和涉水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与市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横向并联审批和信息共享,全面掌握、高效服务涉水行政许可行政申请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我们要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涉水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

(一)强化学习,明确责任,提高涉水行政许可责任意识

为切实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保证平台推送到我局的涉水行政许可事项高效高质运转,系统上下要加强学习,了解行政审批改革轨迹,熟悉办理流程,掌握服务本领,做好涉水行政许可前期、中期服务及后续监管。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各镇区水务站都要强化责任意识,将涉及的相关许可服务事项,明确到单位(科室)、到岗位,落实到专人。局加大涉水行政许可服务督查考核力度,作为各单位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上下联动,全程服务,形成涉水行政许可服务合力

局行政许可服务科从网上接件后,对平台推送的涉水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筛选,并将相关内容通过表格形式,向局相关单位、科室征询,各单位、科室接到征询表格后,应立即开展咨询、踏勘、调查,确认相关申请是否涉及河道占用、取用水、水土保持等涉水业务,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给局行政许可服务科,作为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的依据。对于局下发的行政许可决定,局相关单位、镇区水务站要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委托管理要求,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

(三)创新举措,致力改革,优化涉水行政许可服务流程

按照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进一步创新举措,精简流程。对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取水许可等水行政许可,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服务实际,实事求是地着力精简审批流程。

1、重大涉水事项的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人编制相关评价报告书,局对送审的评价报告书采取行政审查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会议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形成的审查意见,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决定的下发由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形成行政许可决定初稿,经局相关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2、一般涉水事项的行政许可,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编制评价报告表,各类评价报告表原则不组织专家集中评审,一般采取书面函审方式审查。通过抽取或特邀专家作为评委,并明确其中一人为组长,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由组长亲笔签名的书面审查意见,交局行政许可服务科审核汇总,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局行政许可服务科根据申请事项,商有关业务科室,拟出行政许可决定初稿,报局分管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领导签发。

3、较小涉水事项的行政许可,采取首席代表负责制。对此类涉水行政许可,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编制各类评价报告,由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直接商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一审一核”要求,由水务窗口制发行政许可文件。

(1)对于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方量较小且不影响第三方人利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根据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由局行政许可服务科商有关科室和单位,提出水土保持具体措施和要求,批复申请人实施。

(2)对于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对防洪、抢险、工程安全等影响很小且不对河道过水段面形成实质性占用的生产建设项目或活动,如跨河杆线,杆位布置均位于规划背水侧堤脚外不属于河道管理范围;顺河护岸,护岸前沿线位于规划河口线以外;跨河桥梁,在河道规划河口断面范围内无桥桩等阻水建(构)筑物布置;其他不占用过水断面的小型建设物等项目或从事活动;不影响防洪的圩堤取土等情形,由局行政许可服务科商有关科室和单位,提出规划、防洪和河道占用管理的具体要求,批复申请人实施。

(3)对于各类取水许可,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管理要求,按照《东台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东台市水资源管理三项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水资〔2015〕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意见进行行政许可服务。

三、强化后续监管机制建设,规范涉水行政许可服务

1、加强过程监管。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进行跟踪督查和全程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时提出的各项要求能落实到位。将管理活动渗透到涉水项目的全过程,严把审查、验收关,强化跟踪监督,控制好涉水项目的全过程和主要环节,确保项目按照许可决定的批复实施,杜绝少批多建、批浅打深等行为。

2、完善监管机制。行政许可服务科要联合相关业务科室,依托局属单位、镇区水务站形成联动,合力监管。在工作过程中,明确监管工作程序和具体环节步骤,形成制度的制定、监管、反馈、处理、完善的工作机制,使监管工作有的放矢。

3、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局机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镇区水务站要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强化对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器材和装备的配备,加强系统执法能力建设,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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