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化评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3653 发布日期: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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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水行政审批改革创新进程,提升水行政审批质量与效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决定在东台经济开发区内开展水土保持区域化评估试点改革,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水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按照园区试点、循序推进的原则,开展水土保持区域化评估试点,并逐步推广到东台经济开发区、市沿海经济区、市城东新区、市西溪景区。根据园区整体规划,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旨在通过简化环节,再造流程,缩短评估评审时限,加速审批进度,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企业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东台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园区。

三、实施主体

东台经济开发区为区域化水土保持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的功能定位、规划制订和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实施区域性综合评估等工作。

四、改革内容

(一)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由区域行政管理主体委托或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范围如有较大变动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应当进行修订,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水土保持区域化评估需要的方案编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经费,可由区域行政管理主体统一支付或先行垫付。待新进项目入园后,可向各新进项目业主收取相关经费。具体办法由各区域行政管理主体结合实际确定。

(三)实行水土保持区域化评估后,拟采取对后入园项目直接简化审批,实行登记表制度。即单个项目进入水土保持区域化评估试点区内不再编制水土保持个体方案,只需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管委会和我局接收,并按已编制的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对于审批权限不在我市的开发建设项目等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仍按国家、省、盐城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五、强化后续监管

在试点区内,加大对区域化评估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于不按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实施的单位或个人,联合区经发局、城管、基层水务站、市水政监察大队、市水保站等单位共同监管,协同处置发生的问题,重要问题由管委会下发水土保持整改通知,重大问题由我局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

六、实施步骤

1.报告编制阶段。实施主体组织开展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前期工作,完成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2.报告报批阶段。实施主体将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报东台市水务局评审、批准。

3.措施落地阶段。入园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成果,由实施主体一次性告知入园企业准入要求,由入园企业实行书面承诺、备案,并按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同步做好水土保持实施过程中的监理、监测。

4.项目验收阶段。由各项目法人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我局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方案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地方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地方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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