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5163 发布日期: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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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河道“三乱”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市涉河建设占用行为,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充分发挥河道防洪减灾与服务经济发展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东台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涉河违法占用行为

涉河违法占用行为,是指在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线缆,或者修建水工程等行为。也包括影响河势稳定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等障碍物。各类涉河违法占用行为是“三乱”整治的重要内容。

二、涉河建设的基本原则

对各类历史遗留涉河建设项目的占用行为,手续补办是例外,“三乱”整治是常态。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不得危害堤岸巡河道路以及水质改善功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不得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得影响防洪排涝和河道综合整治的实施,不得影响第三方权益等。

三、对历史遗留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行为处理

1.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之前已经存在,且此后未对其进行改扩建的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三乱”整治涉及此类占用确有难度的,在不影响防洪排涝的前提下,由各镇(区、场)及有关单位造册登记,画出相关建构筑物平面示意图,落实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占用范围。涉及居民房屋的,生活污水不得直排入河,须按卫计部门统一要求进行户厕改造后,“三乱”整治方可验收销号。

2.1988年7月1日以后至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未进行过改扩建的河道管理范围占用项目,原则上予以认可。可由各镇(区、场)通知或督促业主重新提出申请,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规模、原界址范围重新许可,发放河道占用证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认可,按“三乱”整治要求进行整治。确因特殊情况的,如公益性质等的涉河违法占用行为,在不影响防洪排涝的基础上,由各镇(区、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我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由于河道、堤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实施,造成在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被动占用行为,不作为“三乱”整治对象,各镇(区、场)要进行造册登记,画出相关建筑物平面示意图,落实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4.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行为,已超过行政许可决定规定年限,且未进行过改扩建的项目,由各镇区场通知或督促业主重新提出许可或延续申请,我局将加强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我局审批权限的,可对原规模、原界址范围重新许可或延续其河道占用行为,发放河道占用证书;不重新申请的,按“三乱”要求整治。涉及其他行为的,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经村镇建设规划确定其为集镇建设用地的河道占用行为,由各镇区登记造册,应认可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在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擅自搭建的各类“三乱”占用行为,应予以整治。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由集体统一发包的沿河沿线渔棚,由发包主体统一负责打包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属于“三乱”性质的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行为,集体应带头拆除。未按相关规定或程序,由个人私自发包或违规转包的,擅自利用国家公共资源违法建设的项目须拆除。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公益性质的农开、土地复垦、水利立项的泵站等农田水利工程,原则上同意按程序办理河道占用、取用水等涉水行政许可手续,并按水资源管理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未经批准的各类涉河违法占用行为,原则上不予办理手续。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或属于公益性质的“三乱”占用行为,经市水政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后,属于我局审批权限的,业主单位须根据水行政许可相关要求,按程序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

四、盐城市级审批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行为补办手续要求

对于审批权限属于盐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榆河、泰东河、串场河、川东港(车路河、丁溪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的各类涉河占用行为,须由各相关镇(区、场)及有关单位会同我局协商同意后,报盐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其中,通榆河、泰东河等河道的涉河占用上报审批,还需征得环保部门的同意。

本意见由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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