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水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4847 发布日期:2018-07-22
【 文字大小:    】   【视力保护:        】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管理,切实加强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评审评估活动适用本规定。

评审活动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审查审核复核;项目评估、咨询与验收;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工程招标投标评审;政府采购评审;科技评审;职称评审;其他评审评估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评审评估费用是指在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咨询、验收、评审、评比、鉴定、论证等会议与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

第四条 水务局组织的评审评估活动,发放给有关专家的评审评估费用,参照水利部、水利厅有关标准执行,即时间在2天以内的为800—1000元/人.天;时间在2天以上的,第3天后为400—500元/人.天。此文实施后,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此类活动,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评估费用。

第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代表水务局(含机关科室)履行职务行为,参加水利部、流域机构、水利厅等上级以及省、市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审查、评估、咨询、验收、评审、评比、鉴定、论证等会议与活动,必须经本人所在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此类活动,可以领取组织单位评审评估费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局机关各科室业务项目开展的评审评估活动、本科室对外委托项目开展的评审评估活动以及参加局属企事业单位(含社团)和局组织的与本科室主要职责相关联的评审评估等活动中,不得领取评审费、咨询费等评审评估费用,不得接受被评审评估对象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礼金礼品。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与本科室主要职责有直接关联的项目组成员或作为参与组织、服务项目评审评估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咨询费等评审评估费用,不得接受被评审评估对象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礼金礼品。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以个人名义参加,且与本人职务行为无关的评审评估活动,可以领取评审评估费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评审评估活动时,不得在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评审评估活动及费用发放行为,加强对工作人员参加评审评估活动的管理,切实履行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收取评审评估费用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会同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新闻: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      下一条新闻:关于在全市水务系统开展“解放思想大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   

地址:江苏省东台市广场路6号 邮编:224200 联系电话:0515-85212719 85212213 联系传真:0515-85280775
CopyRight © www.dtslsw.cn 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苏ICP备17035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