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镇区水务站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东台水利(水务)信息网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2528 发布日期: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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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水务站财务集中核算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水务站报账程序,切实加强对水务站的财务管理,根据水务系统实际订立本办法。

一、规范移交,实行会计工作无缝对接。

1.单位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前应做好财产清查工作,在中心确定的结账日前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要在结账日前全部办理会计核算,并编制完成当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清理无误的固定资产、材料物资、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财务会计资料要根据需要移交。

2.单位接到中心正式移交通知之日,应将库存现金存入银行,以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交由新的出纳管理。

3.延续记账。中心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的要求,结合集中核算的特点和实际,安排相应的会计人员接替各单位的会计业务,新接替人员要在原来的帐套上延续记账。

4.财审科对移交前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单位在会计移交过程中有无突击花钱,有无转移资金,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等。

二、健全制度,确保集中核算中心顺利运行。

1.收支预决算制度。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按照现有人数和标准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下半年的预算追加、追减的调整。各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也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开支规模,专项经费按指定用途使用。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开支总额不得突破支出预算。年终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决算。

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按照收缴、收支分离原则,将单位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3.印鉴管理制度。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以“镇区水务站”名义在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留三枚印鉴:财务专用章、水务局法人章、出纳会计章。为严格经费管理,杜绝经济漏洞,水务局法人章由中心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由稽核会计保额,出纳会计章由本人保管。

4.原始凭证审核制度。原始凭证的审核报销入帐的支出凭证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合规合法,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三人以上签名。

5.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资金需要,每一单位可存放总额5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由单位报帐员保管,用于结报零星支出。单位报帐员应及时结报支出,不得坐支现金。1000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应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票支付。备用金报销使用范围:零星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日常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单位备用金支付后应及时与中心办理结报手续,以补足备用金。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用款的,由报账员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原则上要求在经济业务办结一周内报账。推行以公务卡方式结算支付。

6.内部牵制制度。按照《会计法》“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建立内部相互牵制、相互制约机制,坚持会计与出纳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

7.会计信息上报制度。中心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报表并按时上报。每月15日前,会计人员应将上月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分别报送各单位、局财审科和财政局。

8.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中心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各记帐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单位年度收支计划等会计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和核查,并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逐年移交档案信息中心保管。调阅会计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必须凭该单位介绍信并经中心主任同意。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的名称、日期、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调阅理由。未经批准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9.监督检查制度。财审科应对中心内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开展对口互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任何单位不得利用银行存款、现金收入或转帐等形式搞坐收坐支、体外循环、逃避管理,更不得随意另设银行帐户。一旦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严格水务站报账审核程序,夯实会计基础工作。

1.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关财务支出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津贴补贴项目及其标准的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的签名笔迹和印章样式应报中心备查。

2.单位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水务站经办人员取得真实、合规、合法票据,并由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到中心报帐。报账员应对初审原始凭证和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然后填写支出报账单,到中心审核报账。

3.中心收到单位支出报账单(证)后,由中心稽核会计对报账员所报单(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并在支出报账单上签字,超过审核权限范围的要经过中心主任审核,然后将报账单(证)传递给出纳。

4.出纳复核无误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开具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付款申请,交稽核会计审核付款。付款后根据银行已清算的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凭证存根联和相关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

5.审核内容:

(1)审核单位是否有报账的资金,专款是否专用;

(2)审核票据的使用是否规范;

(3)审核报账手续是否齐全,报账用章、签字笔迹与预留印鉴和笔迹是否相符;

(4)审核单位财务支出是否符合开支标准,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5)审核报账员对经费支出的收集归类是否正确,汇总金额与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6)审核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支出是否经过政府采购。

(7)审核国有资产处置是否经主管局和财政部门的审批;

(8)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6.拒绝受理事项:

(1)单位无报账资金的报账业务;

(2)未确保人员经费的其他支出;

(3)非法票据和填写不规范的票据;

(4)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票据;

(5)超过支出标准的支出;

(6)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经政府采购的业务支出;

(7)未经主管局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业务;

(8)其他不符合财经法规、制度和规定的事项。

四、严格执行收支预算,规范水务站理财行为。

(一)收入管理

1.水务站的收入要做应收尽收,确保收入预算实现。

2.水务站的所有收入均按原核算渠道不变。

2.水务站的所有收入票据,由报账员领用、缴销。票据用完需核销时,由中心主管会计在票据封面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后方可缴销。

(二)支出管理

1.人员经费支出(财政统发工资除外)由指定银行代付。每月5日前,报账员应按人员性质分在职、离退休人员进行造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中心审核拨付,代理银行将实发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

2.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支出,由报账员提出资金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手续。采购完毕,由报账员按时结账,经中心审核后,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3.上缴上级支出和对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含专项资金),由报账员填写用款申请单,并附有关文件和依据,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中心审核后拨付。

4.基建(项目)支出。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拨款申请,中心凭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的建筑安装业发票向施工单位直接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正常报账程序办理手续后,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程款。

5.专项资金。按规定需专帐核算的,中心根据专项资金的报账要求审核付款后,作账务处理。

(三)凭证、账簿和报表

1.单位所有收支凭证都必须经中心审核和复核,未经审核的收付凭证不得入账。

2.经中心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由主管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3.期末,稽核会计对各单位所有会计资料稽核无误结账后,由主管会计打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经总会计或中心主任审签后发送相关单位。单位对会计报表审核无误后签章,报送有关部门。

4.行业报表和专项资金报表,由单位负责编制。

(四)财产物资管理

1.中心负责财产物资的会计核算,单位负责财产物资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建立财产物资实物台账。

2.单位发生财产物资增减业务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送中心登记入账。

3.中心应督促各单位每年对财产物资组织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

4.报账员应建立往来款项备查账。

五、执行责任追究,严肃集中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工作纪律。

(一)水务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擅自设立银行账户,隐瞒、转移资金的;

2.截留、挪用、坐支各项收入的;

3.单位和个人无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刁难、诋毁和人身伤害,影响恶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意逃避监督行为的。

(二)水务站集中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处分、解聘、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与服务单位严重不协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中心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操作中徇私舞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纪违法的收支,不向中心负责人或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伪造、非法涂改会计资料,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和装有会计数据的计算机程序;随意增加、删除、改动数据库文件,造成数据丢失,无法弥补的;

4.相关责任人对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5.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供财务信息的; 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工作马虎屡次发生差错的;

6.贪污、挪用单位资金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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